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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达国家淘汰落后产能的做法应给我们的启示

每周要闻

 

  发达国家淘汰落后产能主要依靠市场机制,而市场机制有效发挥作用的前提是正确的价格信号。同时,由于市场失灵的存在,发达国家也并不排斥采取管制、税收等政府干预手段对落后产能加以改造和淘汰,特别是在应对全球气候变暖和提高能源效率方面,政府更是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市场机制是发达国家淘汰落后产能的法宝
  现阶段,总体上讲发达国家没有太多专门针对落后产能的政策,但这并不是说发达国家不存在落后产能,而是落后产能问题表现得并不严重。发达国家的整体技术水平本身就处于世界前列,引领着产业技术发展的方向,发达国家相对落后的生产能力在世界范围内来看往往也并不落后。
  发达国家的市场经济体制比较完善,能够及时将不具有竞争力的落后生产能力淘汰出局。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实行的是政府干预程度低、经济活动自由度比较大的自由市场经济模式。这些国家的市场经济比较发达、制度比较完善,存在较少的价格扭曲,能源成本、环境成本、社会成本能够充分反映到企业的生产成本中,因此落后产能就基本等同于成本高或质量差,技术水平落后的企业缺乏竞争力,在市场竞争中自然难以生存。
  进行政府干预是淘汰落后产能的必要手段
  日本是较多采取政府干预手段的发达国家和市场经济国家。在发挥市场作用的同时,日本政府积极采取措施推进落后产能的退出,以更快地实现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的目标。日本产业政策的重点,具体做法包括:(1)设备注册制度。注册现有设备和限制生产品种,限制非注册设备使用,限制新增设备。(2)制定准入标准。1965年日本制定新建石油化工中心企业的标准,获批企业产能的门槛是年产乙烯能力达到10万吨,很快又将该指标提高到30万吨。(3)淘汰落后设备。1964年“纤维新法”采用了废弃两台旧设备才允许添置一台新设备的“废旧更新”原则,1967年的“特纤法”将废弃“过剩设备”、设备现代化以及企业规模适当化作为三项基本内容。(4)政府补偿。在解决萧条行业产能过剩问题的过程中,日本政府采取政府收购来报废设备的方式,对“过剩部分”由政府出资收购报废;日本政府设立特定萧条产业信用基金,对那些按计划淘汰落后设备的企业提供优惠利率贷款;采用特别折旧制度、即允许企业把一部分利润作为固定资产折旧摊入成本以降低税收负担;对淘汰设备造成的失业人员给予救济。
  虽然对产业发展有较多的直接干预,但是日本政府也认识到应当主要通过市场手段解决产能过剩与落后产能问题。日本官方发布的《七十年代展望》就指出,应严格抑制过分的政策干预与产业的过度保护,产业政策的应用应限定在市场失败的领域。
  节能减排是近年来发达国家政策关注的焦点
  为了应对全球变暖和减少对化石能源的消耗,发达国家高度重视工业领域能源效率的提高和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能效提高的过程也就是高能耗、高排放的落后产能改造或退出的过程。发达国家提高工业领域能效的政策采取了强制与激励相结合的做法。其政策措施主要包括:管制和标准、财政政策、协议和目标等。其中:(1)管制和标准是提高能效的强制性政策,规定了相关产品、设备、系统如电动机、锅炉等 的最低能效强制性标准。美国1980年开始实施强制性能效标识制度,1992年开始实施自愿性节能认证“能源之星”,美国采购法以及几个总统令都规定政府必须采购“能源之星”认证产品;欧盟也为广泛的产品建立了最低能源效率和环境标准。由于市场本身不能实现最有效率产品的销售,因此只有采用标准这一强制性措施才能确保至少效率最低的产品从市场上消失,管制和标准也因此成为世界各国提高能效的首选工具。(2)财政政策,包括强制性的税收、税收减免、投资赋税优惠以及为促进能效提高建立的投资银行放贷标准,这些税收优惠政策有利于激励企业实现对最低标准的超越。美国《2005年能源法案》对安装特定节能技术实施20亿美元税收激励;日本对使用列入目录的111种节能设备实行特别折旧和税收减免优惠,减免的税收约占设备购置成本的7%;法国对工业领域能源效率技术投资第一年实施加速折旧制度,并少征商业税,对节能进行投资的公司在节能设备使用和租赁中的盈利免税。为了鼓励企业改善能效水平、降低温室气体排放,气候变化税、碳基金、排放交易计划等政策也被越来越多地采用。此外,为达到特定能效目标的节能自愿协议也广泛地应用于工业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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