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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2001年6月19日    财税〔2001〕97号
为了切实加强和改进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加快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步代,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36号)的规定,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免征增值税。
本通知自2001年7月1日起执行,此前对上述污水处理费未征税的一律不再补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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